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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7号灰色本田飞度牌小型轿车,沿前郭县长龙乡至海勃日戈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勃日戈派出所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0.09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军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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