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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辽N****7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路段与侯某某(残疾人)驾驶的光阳牌二轮燃油车相撞,致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后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残疾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买卖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王某甲、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丰

                                检察官助理:姜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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