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住合肥市**大道**公司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区**镇**村小集一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时33分左右,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智路交叉路口东侧时,与前方同向周**驾驶的皖**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驶皖**号车逃逸,随后被拦停,民警现场将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经依法抽取其血样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周**的陈述;4.证人张**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远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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