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经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等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9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未执行。2019年3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5时,被告人朱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弥陀派出所(211省道49公里处),被弥陀派出所民警发现后控制。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朱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执法行为。随后民警依法将朱某某带往弥陀卫生院抽取血样。2019年3月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mg/1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严国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