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91********,汉族,大专文化,**银行**行外聘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街**村**号,住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蚌埠市**都小区西门驶出左转弯进入**街,随后驶入**都地下车库,碰撞到李某乙停放在车位内的车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受损。民警现场勘查后将朱某某带至蚌埠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3日,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2020年1月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谅解协议书、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19]第(9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皖民正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9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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