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皖******(临时牌照)轻型普通货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雪华山西路与宏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冒用其弟弟朱某甲身份信息试图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后民警于同年10月2日对其再次传唤时识别其真实身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资格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金洪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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