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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红色“启辰”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宝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泉门西10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将朱某某带离后对其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检测朱某某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57396****)。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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