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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9********,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某某**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街**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A7****号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某英由漠江某某往坪某某方向行驶,于当天2时59分许行驶至金山路与石湾路交叉路口时失控跌倒,造成朱某某、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抽取朱某某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1月22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01052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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