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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5时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酒后驾驶豫B*****号黑色奇瑞小型轿车沿祥符区**至**公路行驶时,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后经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酒精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按键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共三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互相印证,均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询问朱某某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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