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新GM****号豪爵摩托车行驶至乌苏市**镇**路**路交汇处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20】血鉴字第09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7.15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乌苏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09921****。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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