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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河南省柘城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2K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郭口桥路段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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