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武宁县鲁溪集镇体彩店门口(220国道1370km)路段处时,与在道路右侧起步的柯于浪驾驶赣******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3日,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饶三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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