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现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陕A6****小型越野客车途经金典城路段时撞上道路中间的交通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180.92mg/100ml(醉酒)。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朱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接路人报警后赶到现场,朱某某在现场等候。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朱某某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赔偿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吴楚法医[2020]毒物检字第39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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