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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村。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容城县高速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尹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朱某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3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娟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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