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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孔庄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牌二轮摩托车去夏邑县孔庄乡**村工地上班,行驶至夏邑县孔庄乡**液化气站门口时被夏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3.0MG/100ML,后被带至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驾驶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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