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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孙**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6时5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至马谷田镇孙庄村委小王庄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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