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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温宿县**家属院**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2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牌号为新NP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温宿县交通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至温宿县第二中学高中部路短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电杆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受损及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在盘查中,被执法民警现场抓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新疆温宿县**家属院**栋**单元**室;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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