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M******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与渤海九路交叉口以东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检验报告;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住惠民县*镇*村,联系电话1*******;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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