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草碾乡草碾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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