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KX****号小型轿车在茂名市文明南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511363****。
2.案卷和证据册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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