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乡**村**组**号,住西安市**宿舍。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9时50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N****Q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未央区渭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家湾派出所附近,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陕A****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71.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及抽血现场照片。4、血醇检验报告。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6、被告人的供述。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306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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