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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组,现住上街区********。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4时00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雅园小区门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

2019年5月1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朱某某乙醇检测含量结果是148.9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9年5月20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交巡警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出警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及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信息、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威锋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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