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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5月27日22时7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8捷达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长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亚泰大街,沿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驶过自由大路后驶出亚泰大街快速路,后沿亚泰大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春市南关区吉林工业大学东门前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 6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2)​ 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

(3)​ 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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