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庄居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民警现场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B****白色名爵牌轿车沿练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氏桥头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为109.0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 血液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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