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排**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客车,在梅列区徐商路必胜客广场停车场撞到闽******及闽******小车,造成三方车损的后果。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7.8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芊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村**排**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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