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6********,汉族,大专文化,**铜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黄石市下陆区**路行驶,行至**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2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8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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