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6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黑色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城关镇城中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城中路与四化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2册;光盘3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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