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在江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上班,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L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区天一路由南往北行驶,在行至该道路滨河凤凰城东大门路段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苏耘
检察官助理:邱伟毅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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