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住昆明市经开区**组**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当其行驶至呈贡区林溪路与云景路交叉路口以东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昆明市经开区**组**栋**室,联系方式:1833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卷,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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