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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洪市**农场**居民点便道由北向南行驶,14时50分许,行驶至**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793****;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20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9页,光盘1碟。_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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