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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8****的普通小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电话:1893858****;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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