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本人所属川K*****宝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兴区复兴路方向经汉安大道往东兴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汉安大道0KM+150M处,撞倒道路中心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川K*****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驾驶人王某某和乘车人汪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谨城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6.7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7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对本案刑事立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被告人朱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等鉴定意见;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2000-5000元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东兴区龙湾半岛小区5幢1单元20楼5号,联系电话:17828282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评估调查资料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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