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驾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赤元线西侧红庙子新建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郑某某驾驶的超载的蒙D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出警对朱某某抽血备用检验。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1mg/100ml。属醉酒。经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两轮车为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前科说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郑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蒙D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赤峰市第二医院病情证明书、称重单;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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