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M****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星路雅居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医院抽血,朱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5344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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