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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朱保国,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4913009X,汉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银河湾巷16号1栋一单元501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银河湾巷16号1栋一单元50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保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41分,被告人朱保国和朋友周晓等人在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和昌三期私家菜馆吃饭喝酒,朱保国饮酒后驾驶鄂C016U9号小型轿车从浙江路和昌三期私家菜馆出发经柳林路、人民路驶往广东路方向回家,行驶至十堰市浙江路海捞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朱保国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016U9号小型轿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晓的证言;4.被告人朱保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保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保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保国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保国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银河湾巷16号1栋一单元501号,电话1867193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49******,汉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巷**路**号**栋**单元**号,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巷**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41分,被告人朱某某和朋友周某某等人在十堰市茅箭区**路**三期私家菜馆吃饭喝酒,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9号小型轿车从**路**路、**路驶往**路方向回家,行驶至十堰市**路**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朱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9号小型轿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巷**号**栋**单元**号,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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