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BJ****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广东省南雄市古市镇三角岭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朱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6.84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良珍
检察官助理 吕蓉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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