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区**路**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时42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L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罗县龙溪大道由龙溪街道往广汕公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溪大道德邦物流路段,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6辆车辆,分别为康某某的粤S0****号小型普通客车、黄某某的粤L8****号小型轿车、罗某某的粤SU****号小型轿车、林某某的粤NW****号小型普通客车、吴某某的粤L4****号小型轿车、李某某的湘FC****号小型轿车,造成7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事故后,朱某某已和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康某某、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罗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康某某、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2473****;保证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802662****;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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