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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0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女装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观音阁镇王记早餐店往观音阁镇伍塘村方向行驶,当驾车行驶至观音阁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孙家熙

2020年7月15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362****;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43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

3.《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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