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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富源县****村委会****号,现住台州市集聚区**路一工地。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3日被罚款200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1****小型轿车沿着台州市集聚区**休闲街行驶至“**卖场”门口,后被接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2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接警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信息、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2406****)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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