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0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与明清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8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蕾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