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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花园**(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3月26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 年12 月5 日21 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R****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生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旺山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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