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附**号,现住址: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朱某某在西区河门口吃晚餐时饮酒。当日23时26分许朱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川******号小轿车从河门口驶往动力站方向,当车行至河门口苏铁福镇路段时,遇对面有来车时超车,以致与对向川******号出租车相撞,致川******号出租车又与川******号重型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23时57分许,民警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朱某某驾驶川******号小轿车返回事故现场,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拦截,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因朱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6月18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朱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9.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因2020年6月17日23时许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6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柯袁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80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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