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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单元**号住四川省简阳市**项目部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由简阳市东溪街道方向沿爱晚路驶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爱晚路(爱晚中心大门外)路段时,与车辆行驶前方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警,朱某某留在现场等待。经检验,朱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6.1mg/100mL。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朱某某持有C1E机动车驾驶证。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徐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研

                                               检察官助理 容易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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