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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镇**村**组**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小学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吕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吕某某受伤。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自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谅解协议、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无;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02949****、1514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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