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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小区**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限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于2020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鲁A****X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武落路、京福公路等道路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镇**村乡村公路处时,车辆撞击公路旁树木,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朱某某后被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马圈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鲁N****5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武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清区**镇**店门前附近处,后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他人报警,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4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均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光盘4张,补充材料1份,监视居住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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