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4********,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2020年5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津J****3“启辰”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液化气站购买156公斤液化石油气,并分装于6个液化石油气罐中内,后驾车拉载液化石油气沿咸水沽镇南环路行驶至普明里公园附近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所运156公斤石油液化气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送检气体检出丙烷、丁烷、二甲醚等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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