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41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太和县**镇**社区职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幢**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城关镇**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抓获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机动车辆上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 宋 智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太和县**镇**路**号**幢**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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