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队**号,个体。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2时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敬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苑西巷交叉路口向南50米路段时,被在此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测鉴定报告;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527****。
2.本案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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