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花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镇**街与**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1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1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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