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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路**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邵文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蓝色“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天长市**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追尾前方号牌为皖M*****的蓝色“大众”牌出租车。

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街道**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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