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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3时许,朱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戚继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双拥路路口处时,与彭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皖M5****号牌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某受伤。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经定远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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